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绵环发[2019]12号)
绵环发〔2019〕12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全国各省(区、市)2018年上半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68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发现问题加强整改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园区要做好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的信息发布和联网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执法检查中。对自行监测完成率、信息公开率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单位,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单位,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全面完成排污企业数据联网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联网工作,确保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联网。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环境监测站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规范,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信息报送程序,重点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公开信息不完整、数据公开不及时、公开网址无法打开等问题开展自查,严格按规定完整、及时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保证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附件: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绵环发[2019]12号(含附件).pdf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6日
(联系人:朱琳,电话:223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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